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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1〕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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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月26日
    责任编辑:ld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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