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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11〕3号
发文日期: 2011-01-26
生效日期: 2011-01-26
发文机关: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月26日
发文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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