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18
生效日期: 2011-05-1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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