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5-31
生效日期: 2010-05-3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财政局,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转发给你们,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9〕26号)同时废止。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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