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08
生效日期: 2011-05-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征范围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率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5%;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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