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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宁地税规字〔2011〕1号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宁地税规字〔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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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征范围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率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5%;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
    责任编辑:ld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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