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19
生效日期: 2011-05-1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县(市)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11〕2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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