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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收〔2011〕3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收〔20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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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有关规定,对从今年2月份起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可按其实际入库金额支付代征单位手续费,支付比例暂定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5月19日
    责任编辑:l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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