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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收〔2011〕35号
发文日期: 2011-05-19
生效日期: 2011-05-19
发文机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有关规定,对从今年2月份起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可按其实际入库金额支付代征单位手续费,支付比例暂定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5月19日
发文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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