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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11〕3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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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
    责任编辑:ld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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