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关注公众号
关闭
京财税〔2011〕70号
发文日期: 2011-01-28
生效日期: 2011-01-28
发文机关: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放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1月28日
发文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意见反馈
学习平台
调查问卷
微信客服
微信扫码添加客服
二维码已失效
点击刷新
提示:若未收到短信验证码,请选择微信扫码登录/账号密码登录,或联系客服协助登录。
会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