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30
生效日期: 2011-01-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