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24
生效日期: 2011-05-2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已被废止:
1.本篇法规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2014年9月1日发布;2014年9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第五条中“其中对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要求逐户逐项(或逐笔)开展评估”的规定被废止。
2.本篇法规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2016年8月31日发布;2016年8月31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第五条中“其中对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要求逐户逐项(或逐笔)开展评估”的规定被废止
3.本篇法规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2017年10月18日发布;2017年10月18日实施)废止
为便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和主管地税机关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结合我省地税信息化管理要求,现就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生效后,企业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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