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25
生效日期: 2011-05-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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