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25
生效日期: 2011-07-1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自2011年7月11日起,我市范围内的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住宅部分的计税价格核定,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以及依法拍卖的成交确认书进行住宅权属变更的住宅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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