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01
生效日期: 2011-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区个体工商户(个人)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