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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税〔2011〕229号
发文日期: 2011-04-13
生效日期: 2011-04-13
发文机关: 辽宁省财政厅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及绥中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财政厅2011年4月13日
发文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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