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13
生效日期: 2011-04-1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单位或个人转让煤矿和其它矿井的税收征管工作,现就转让煤矿和其它矿井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单位或个人转让煤矿矿井及其它矿山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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