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14
生效日期: 2011-04-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23号)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合并修改为:“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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