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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函〔2011〕193号
发文日期: 2011-04-14
生效日期: 2011-04-14
发文机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性事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抓紧到相关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非税收入票据的缴销手续。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4月14日
发文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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