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14
生效日期: 2011-04-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财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减免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税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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