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15
生效日期: 2011-04-1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本文第四条废止,自2015年5月28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本文第三条、第四条废止,自2016年9月13日起实施。
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现将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部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除外)划分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适用简易办法征税货物与其它增值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