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03
生效日期: 2011-03-0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现就缴纳保障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逾期未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确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 二、对于虚报或未正确申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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