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04
生效日期: 2011-03-0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已被废止:
1.本篇法规被《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9月22日发布;2015年9月22日实施)部分废止
2.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8月15日发布;2018年8月15日实施)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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