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15
生效日期: 2011-04-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文件发布前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团体,应按照文件的规定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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