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07
生效日期: 2011-03-07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部分废止:
1、第一条失效,参见:《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2、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第二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三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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