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15
生效日期: 2011-04-1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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