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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11〕22号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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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ld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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