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8-19
生效日期: 2010-09-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我市“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现就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应当采取“重置成本评估”、“发票加计扣除”或“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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