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16
生效日期: 2011-03-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为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2号)精神,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受托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补开的,由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科)负责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生产企业及其他出口企业受托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