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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补充意见 深国税函〔2011〕78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补充意见

    深国税函〔20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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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为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2号)精神,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受托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补开的,由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科)负责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生产企业及其他出口企业受托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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