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17
生效日期: 2011-03-1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本篇法规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2016年8月18日发布;2016年8月18日实施)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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