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17
生效日期: 2011-03-1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现将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认定 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应先向市外经贸委提供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收汇单,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f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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