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法院判决执行房地产权属转移相关涉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11〕4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法院判决执行房地产权属转移相关涉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11〕44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期部分区县局反映,要求明确法院判决执行房地产权属转移相关涉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人民法院要求税务机关协助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办理纳税手续情况下,房地产承受人应持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缴纳手续:   (一)身份证明材料。   房地产承受人为个人的,应持:1.本人合法身份证件;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房地
    责任编辑:ld003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