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18
生效日期: 2011-03-1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期部分区县局反映,要求明确法院判决执行房地产权属转移相关涉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人民法院要求税务机关协助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办理纳税手续情况下,房地产承受人应持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缴纳手续: (一)身份证明材料。 房地产承受人为个人的,应持:1.本人合法身份证件;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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