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03
生效日期: 2011-03-0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另行确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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