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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启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启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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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地税纳税人启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我市地税系统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对已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并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对套印财务专用章或其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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