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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1〕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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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财非〔2011〕84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各地区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   《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征便函〔2011〕3号)同时废止。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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