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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办转字〔2011〕4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办转字〔20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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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3月24日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财政部同意,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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