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2-30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现将我市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11年度起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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