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5-21
生效日期: 2010-05-2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及其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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