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函〔2010〕13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函〔2010〕139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及其他要
    责任编辑:ld033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