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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乐国税函〔2010〕49号 

    四川省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乐国税函〔20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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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20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4月29日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市局不再审批。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中,单户贷款呆账金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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