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5-21
生效日期: 2010-05-2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20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4月29日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市局不再审批。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中,单户贷款呆账金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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