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9-01
生效日期: 2010-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第二条规定,现对《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珠地税发〔2009〕283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第十条修改为:“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纳税人报备的预征率不得低于2%,对报备预征率低于2%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