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7-22
生效日期: 2010-08-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区义务教育和中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8号),制定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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