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7-23
生效日期: 2010-07-2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各设区市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精神,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的62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发布(名单见附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得设区市、县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分别由设区市、县(市)财政、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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