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8-10
生效日期: 2010-08-1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结合2009年度大连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现就调整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免征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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