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2-25
生效日期: 2010-02-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市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发布。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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