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8-11
生效日期: 2010-08-1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根据(《办法》)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是指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单位,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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