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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0〕4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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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已取消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行政审批,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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