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7-28
生效日期: 2010-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我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根据琼财预〔2008〕379号文件的规定,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行总分机构就地预缴。其所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或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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