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5-30
生效日期: 2010-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简化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采取查账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由原来的从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一定经营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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