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个所〔2010〕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个所〔2010〕7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简化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采取查账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由原来的从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一定经营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ld033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