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5-31
生效日期: 2010-05-3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优势,加强房产税收管理工作,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监控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9〕1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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