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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10〕37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10〕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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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10〕7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由收款方开具发票给支付方(被执行人)。   二、法院代为执行的经济纠纷涉及营业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均应使用地方税收发票。地方税收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应涉及增值税应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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