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4-28
生效日期: 2010-04-2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贯彻实施的第二年,也是应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的第二年,为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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