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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税办〔2010〕194号
发文日期: 2010-04-27
生效日期: 2010-04-27
发文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0年4月27日
发文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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