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4-27
生效日期: 2010-04-2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综治办、公安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产局)、人口计生委(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出租房屋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服务经济建设,根据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9〕102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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